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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6年5月4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区1单元404室。
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赵建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缴纳),财产保全费402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 判 长  刘启飞 审 判 员  张贵明 人民陪审员  田秀琴

书记员:张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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