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谢某民
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张某某,住址地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谢某民,住址地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张某某述称,2014年1月2日,王成江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40,000.00元,被申请人为王成江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及担保书,王成江及被申请人谢某民在借款合同书、担保书上签字按印。
借款合同书及担保书约定:王成江如到期还不上上述款项,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还款,还款直至还清上述全部本息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还款由王成江及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约定期限到期后,王成江拒不还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保证以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某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自2016年10月起每月轮候冻结3,500.00元,至冻结足人民币187,000.00元止(借款本息合计金额),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尤艳红
书记员:刘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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