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
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陈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徐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与被告徐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张某某用其所有的液压静力压桩机2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原告张某用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原告张某某所有的液压静力压桩机2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张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物,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徐某某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原告张某某所有的液压静力压桩机2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张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物,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苏化军
书记员: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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