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陆市普某医院,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徐剑,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武、柴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陆市普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万红卫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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