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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永平、赵某某、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徐永平
赵某某
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卢宏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6)鄂1081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哲,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永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太平坊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宏钟,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楚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永平、被告赵某某、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并实际冻结被告徐永平、被告赵某某在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封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荆楚名居”价值15000000元的房屋(详见查封清单1-8)。
现被告徐永平提供其已到期的债权即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执行案号为(2016)鄂1024执XX号)作为被保全人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以其所有的现为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第号一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室房屋作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并请求本院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对此原告也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允被保全人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予以解除;对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荆楚名居”X号楼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商铺,202、303、304、305、307、402、403、404、405、407、408、503、504、507、508、603、604、605、607、608、702、703、704、705、707、708、802、804、805、807、808、902、903、904、905、907、908、1002、1003、1004、1005、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X号楼202、204、205、206、303、304、305、306、307、403、404、405、407、408、503、505、507、603、604、703、704、705、707、708、804、805、807、802、808、902、903、904、905、907、908、1001、1002、1003、1004、1005、1007、1008、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室房屋、酒店101-109、201-1501室房屋即“查封财产清单(1)-(8)”所查封的全部房屋予以解除。
二、对被告徐永平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4执53号执行案件中所取得的全部执行款项及其他财物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对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第号一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室房屋予以查封。
三、上述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允被保全人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予以解除;对被告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荆楚名居”X号楼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商铺,202、303、304、305、307、402、403、404、405、407、408、503、504、507、508、603、604、605、607、608、702、703、704、705、707、708、802、804、805、807、808、902、903、904、905、907、908、1002、1003、1004、1005、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X号楼202、204、205、206、303、304、305、306、307、403、404、405、407、408、503、505、507、603、604、703、704、705、707、708、804、805、807、802、808、902、903、904、905、907、908、1001、1002、1003、1004、1005、1007、1008、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室房屋、酒店101-109、201-1501室房屋即“查封财产清单(1)-(8)”所查封的全部房屋予以解除。
二、对被告徐永平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4执53号执行案件中所取得的全部执行款项及其他财物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对石首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陵房权证郝穴镇字第号一楼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室房屋予以查封。
三、上述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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