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中山市。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中山市。
被告:林登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黄某某、林登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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