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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诉讼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诉讼代理人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李彩霞。系王某某之妻。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云梦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孟晓春 审判员  夏建红

书记员: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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