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友新,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冯艳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原告张某某、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张某某、范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8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按年息2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范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田某与冯艳芹于2005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5日协议离婚。2011年被告田某因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81000元,双方约定其中721000元按年息20%计算利息。经原告追索,二被告至今未予清偿,以致成讼。被告田某辩称,721000元的借条上注明为往来的借款本息,结合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款本金500000元是属实的,221000元不应再计入本金中请求利息。另外约定的年息二分的利息过高,应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260000元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提供银行的汇款凭证,无法证明这260000元交易记录,无法证明260000元借款的真实性。被告冯艳芹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田某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其妻范某某的账户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1年10月5日、2011年11月9日向田某转款2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500000元。田某偿还了部分利息,2017年1月8日,田某根据剩余利息、本金向张某某出具借款721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按年利率20%计息。同日,田某还向张某某出具借款260000元《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该款系2012年田某向张某某另一笔借款,该笔借款由张某某账户汇入案外人覃顺账户。田某与冯艳芹于2005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5日离婚。
原告张某某、范某某与被告田某、冯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华,被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尚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艳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与原告张某某的借款关系,有2017年1月8日被告田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721000元、260000元《借条》两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田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721000元《借条》中约定按年利率20%计息,该利息约定并未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规定,且将前期借款利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田某偿还其借款本金721000元并按年利率20%计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8日,被告田某还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260000元借款借条一份,该借款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活期明细信息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借款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田某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田某、冯艳芹婚姻存续期间内,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艳芹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张某某、范某某借款本金98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0%计付);二、驳回原告张某某、范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注明案号汇至法院专户,账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计7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天云
书记员: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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