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张瑾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告:李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告:李东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李东某、李东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瑾平、杨永峰、被告李某、被告李东某、被告李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坐落在西坊城堡村场诊地的3.8亩耕地;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0年1月1日,原告顺延承包了西坊城堡村的场诊地4.5亩耕地,之前宣大高速公路修路占了0.7亩,尚有3.8亩。承包后退耕还林占用了1亩(包括3.8亩之内),由于在修宣大公路时地里扔了很多的石子,无法耕种,2001年底原告因退耕还林种树1亩。2014年5月三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将该地推平,包括林地。原告及儿子多次制止,均遭到被告一家的殴打,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给原告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其诉称的被告占用其承包土地3.8亩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承包了西坊城堡村“场诊”耕地4.5亩,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其所承包的该土地被宣大高速公路占用了一部分,后其又与马向前转让了一部分,其主张被告占用其3.8亩土地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诉称其“场诊”承包地被宣大高速占用0.7亩这一事实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贵斌 审 判 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晓敏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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