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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深州市源鑫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深州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以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于开庭前三日签收法院专递。二审开庭时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何 璇
审判员  程 磊

书记员:韩文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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