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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云与吴某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淼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吴某某桑园镇。法定代表人:李志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峰,吴某某人民医院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良生,改院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仲钊,该公司职工。

张淼云与吴某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淼云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淼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国强

书记员:刘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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