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淼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吴某某桑园镇。法定代表人:李志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峰,吴某某人民医院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良生,改院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仲钊,该公司职工。
张淼云与吴某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淼云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淼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金国强
书记员:刘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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