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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芬与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淑芬
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张淑芬,市民。
委托代理人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与被告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宝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对被告谢某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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