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淑芝。
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淑芝诉被告叶某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方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依法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叶某某当庭给付原告张淑芝赔偿款1475元,双方纠纷彻底解决,互不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诉讼费25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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