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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玲与张某某、唐某某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淑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林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丈夫。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某某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耿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淑玲与张某某、唐某某诺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淑玲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计171元。

审判员 路新华

书记员: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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