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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华与王某某、黄金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淑华
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黄金铎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萌

原告:张淑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司机。
被告:黄金铎,司机。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风景2号路107号门市。
负责人:李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萌,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华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旗,被告黄金铎,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华通出租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淑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407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金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黄金铎系在租赁车辆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王某某在事故中或车辆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黄金铎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辆挂靠单位被告华通汽车出租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作为冀J×××××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首先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华安财险沧州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黄金铎不再履行直接给付义务。沧县爱德医院是沧州地区较著名的民间中医治疗骨伤医院,原告在住院期间外购中药治疗药物的花费应予支持。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未提供张淑华伤残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张淑华各项损失计63107元,由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张淑华。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原告张淑华返还被告黄金铎垫付款4000元。被告王某某、华通出租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淑华各项损失共计63107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后,由原告张淑华返还被告黄金铎垫付款4000元;
二、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被告黄金铎不再履行直接给付义务;
三、被告王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黄金铎承担68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金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黄金铎系在租赁车辆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王某某在事故中或车辆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黄金铎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辆挂靠单位被告华通汽车出租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作为冀J×××××号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首先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华安财险沧州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黄金铎不再履行直接给付义务。沧县爱德医院是沧州地区较著名的民间中医治疗骨伤医院,原告在住院期间外购中药治疗药物的花费应予支持。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未提供张淑华伤残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张淑华各项损失计63107元,由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张淑华。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原告张淑华返还被告黄金铎垫付款4000元。被告王某某、华通出租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参加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淑华各项损失共计63107元,在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后,由原告张淑华返还被告黄金铎垫付款4000元;
二、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后,被告黄金铎不再履行直接给付义务;
三、被告王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华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黄金铎承担68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交纳)。

审判长:丁金瑞
审判员:吕旭礼
审判员:魏云良

书记员: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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