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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华与王某某、叶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淑华
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叶某某
王东明
李俊兰

原告张淑华。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叶某某。
被告王东明。
被告李俊兰。
原告张淑华诉被告王某某、叶某某、王东明、李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被告王某某、王东明欠原告张淑华借款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王东明应予清偿。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王东明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某、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东明、李俊兰系夫妻关系,故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叶某某、李俊兰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7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被告王某某、王东明欠原告张淑华借款3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王东明应予清偿。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王东明支付借款利息,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某、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东明、李俊兰系夫妻关系,故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叶某某、李俊兰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7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克功

书记员:李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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