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住本村。诉讼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人,农民,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号。负责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风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农民,住。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号。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淑华与被告林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吴风彦、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淑华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华负担。
书记员: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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