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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兰与郭某某、第三人侯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淑兰
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郭某某
吕群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张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吕群山,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张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淑兰与被告郭某某、第三人侯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宋方权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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