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淑会与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淑会
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淑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会与被告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会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淑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淑会负担。

审判长:梁红梅
审判员:樊宁
审判员:李洪海

书记员:赵林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