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普,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高云,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520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15时40分许,黄小海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205国道昌黎县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各庄路段左转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宝明驾驶的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CT802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吴怀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及时向被告履行了告知出险义务,被告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该事故经昌黎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小海承担主要责任,刘宝明承担次要责任,吴怀勇无责任。黄小海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茨榆坨镇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2015年10月12日0时至2016年10月11日24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车损701483元;2、公估费35320元;3、施救费1200元;合计738003元。现因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提交被保险人崔志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其中《证明》记载崔志远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崔志远作为冀B×××××号车的被保险人将此次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权交与原告张某某。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数额问题,原告提交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02昌黎2015004号公估报告及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其中,公估报告记载原告冀B×××××号车损为701483元(已扣残值5000元);(2016)冀03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38003元(车损701483元+评估费35320元+施救费1200元),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财产损失2000元,因对方车司机刘宝明负事故次要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220800.9元(736003元×30%),两项合计为222800.9元。经质证,被告认为公估报告数额过高;中级法院判决书中所涉案件为侵权纠纷,而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应遵照保险法进行赔付。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2016)冀03民终2196号民事判决书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公估报告已经该判决确认,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该两份证据予以采纳。故本院依此认定原告尚未得到赔偿的车辆损失为515202.1元(738003元-222800.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冀B×××××号车向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保险金51520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2元,减半收取44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学英

书记员:高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