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 刘敏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书记员: 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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