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成年,系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煜墅装饰部装修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任增军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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