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长生,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王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某某、王玲玲价值人民币8,617,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林某某、王玲玲价值人民币8,617,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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