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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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