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荣,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艳,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铭,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5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9,889.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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