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陈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涛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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