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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后收取452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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