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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海龙,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边家洼。
法定代表人:高航,职位: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8091805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女,住滦平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张海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海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海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00元,减半收取计990.0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法官助理姚金丽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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