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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韵与刘永某、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海韵
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刘永某
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许某
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韵
委托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某
被告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许某
被告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韵与被告刘永某、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韵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韵负担。

审判长:邓民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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