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韵
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刘永某
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许某
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韵
委托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某
被告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许某
被告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韵与被告刘永某、襄阳市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湖北新华欣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韵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海韵负担。
审判长:邓民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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