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樊丽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张素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杨建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曹花芳(段慧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边书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张某某、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樊丽晓、张素景、杨建青、曹花芳(段慧丽)、边书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侯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樊丽晓、杨建青、边书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樊丽晓、杨建青、边书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在同案其他法律文书中处理。
审判员 李 霞
书记员:周思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