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福林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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