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建利。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冀B×××××牌号货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经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82745元,该公估结论合法、客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拖车费11000元明显过高,考虑实际情况支持8000元。公估费307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93815元(判决书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负担109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20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原告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冀B×××××牌号货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经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82745元,该公估结论合法、客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此损失应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支付的拖车费11000元明显过高,考虑实际情况支持8000元。公估费307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款93815元(判决书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负担109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20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张宗玺
书记员:陈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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