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世纪华庭小区B栋A单元2201室。
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老客运站家属楼6单元401室。
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正县方正镇老客运站家属楼6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朱殿军,方正县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朱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以该笔借款用于被告李某某开办的公司,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提出的抗辩主张无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00元,保全费2,77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学峰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人民陪审员 刘志岩
书记员: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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