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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涛,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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