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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数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厚绪、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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