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9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桂忠,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代表人:石洪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春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桂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秦皇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双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陈占军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张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对于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扣除冀C9U156号解放小客车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剩余损失4214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4214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43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9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秦皇岛支队秦皇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双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陈占军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张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对于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扣除冀C9U156号解放小客车交强险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剩余损失4214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4214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43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9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春侠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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