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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伶等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玉田镇马庄子村。原告:张某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郭家屯乡刘典屯村市场东一街3号。原告:张海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郭家屯乡姚官屯村屯西一街16号。原告:张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玉田镇大王庄村幸福街3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镇袁才庄村02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悦,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生活区6区。主要负责人:陆小军,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伶、张海敏、张海霞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伶、张海敏、张海霞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伶、张海敏、张海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伶、张海敏、张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伶、张海敏、张海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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