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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海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张海滨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海滨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计1604元,由张海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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