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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贾清洁、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贾清洁
许炳政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清洁。
被告许炳政。
张某某与贾清洁、许炳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贾清洁书写的欠条一张,被告许炳政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面签字,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贾清洁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炳政按约定在担保期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清洁偿还原告欠款43180元,被告许炳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465元由被告贾清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被告贾清洁书写的欠条一张,被告许炳政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面签字,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贾清洁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许炳政按约定在担保期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清洁偿还原告欠款43180元,被告许炳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465元由被告贾清洁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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