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30日,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万元新,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万元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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