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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海波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波负担。

审判员  张立坤

书记员: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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