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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林与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张海林
袁辉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林,男,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
委托代理人袁辉,男,汉族,以下为个人信息,已隐藏……
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海林诉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庶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林的委托代理人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原告在2012年3月10日前被医院查出患尿毒症肾病,需要治疗。被告决定从2012年4月11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予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三项  、第四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3月11日起续延,履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3月10日止。原告在2012年3月10日前被医院查出患尿毒症肾病,需要治疗。被告决定从2012年4月11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予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三项  、第四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3月11日起续延,履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袁庶铧

书记员: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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