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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松与赵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海松
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赵某涛

原告张海松。
委托代理人刘炳江、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松与被告赵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代丽

书记员:李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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