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胡水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胡水红,系原告张阳之母亲,即原告胡水红。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胡水红、张阳与被告刘晓彬、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胡水红、张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朱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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