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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姚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满沧,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姚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3元,减半收取计207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曹克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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