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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彬与王德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海彬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德某
王彬
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海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彬。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彬与被告王德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彬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海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海彬负担。

审判长:李新芳
审判员:李建慧
审判员:董晓强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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