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系涿州市梦奴娇世家服装专卖店经营者。
被告淄博增福某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董瓦村。
法定代表人:田福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街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淄博增福某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玉清 审 判 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书记员: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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