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区开发区良村人。
委托代理人:徐德国,石某某维权法律事务中心。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藁城区开发区南席村人。
被告: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
负责人:袁卫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关琳琳
书记员:张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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