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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山与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海山
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山,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平山县平人。
委托代理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
住所地:平山县城康乐街路东“书香园小区”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山与被告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山撤回对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海山撤回对河北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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