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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南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海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告张海南与被告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南委托代理人杨坤、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海南与被告刘某某曾有民间借贷往来。2014年7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从张海南处借到现金壹佰捌拾万(1800000)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截止2016年5月,被告借款本金为65万元。后被告将邯郸市房产折价421400元抵顶给原告。原告陈述:房产过户相关税费59652.01元系原告代被告垫付,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被告陈述:被告与原告曾经达成口头协议,过户费一人承担一半,2015年3月份被告按照月息2.5付完当月的利息后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于被告生意投资失败以后不再付息,被告仅欠原告26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未偿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曾经达成口头协议,过户费一人承担一半,加上本金被告一共再偿还原告26万元;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被告不再付息。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5月,被告借款本金为65万元。后被告以房产抵顶借款,原告实际所得为361747.99元(房产抵顶421400元减去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房产过户相关税费59652.01元),被告借原告款本金65万元扣减原告实际所得361747.99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88252.01元。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8252.01元并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海南借款本金288252.01元并支付利息(按被告未付利息期间计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止)。
如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志新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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